申请人:江西科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76959号“科华医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44636367号“科华生物”商标、第44999590号“科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信息、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科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假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