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百民外加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32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43766号“平鼎PD及图”商标、第13190741号“邢兰XING LA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明矾;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硝酸铋;工业用化学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