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毅恒传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48940号“椰编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0979445号“椰网”商标、第31780089号“椰视频 V.HINEWS.C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椰”,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