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聆听圣驾汽车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一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44829号“TOM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772887号“tom及图”商标、第1913521号“tom及图”商标、第2016920号“tom及图”商标、第4084286号“tom在线”商标、第4084297号“tom在线”商标、第4085838号“tom.com及图”商标、第4088396号“互联网集团T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网站、产品、宣传册、合同、公司荣誉、展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tom”,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传真电报设备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