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众信粮油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受让人:河南方欣粮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1日对第35430881号“方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2016年8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2018年11月5日指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请人名下的第3443083号“方欣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管理人从未收到任何通知,该撤销行为无效。同时管理人也调查发现,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的第3443083号“方欣及图”商标被撤销后未满一年,争议商标即重新核准。申请人名下商标被撤销之日起未满一年即被其他公司申请注册,且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核准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郑州众信粮油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河南方欣粮油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鉴于《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故其并非我局处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据此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于法无据,申请人的该项评审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关于第3443083号“方欣及图”商标被撤销的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