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治县盛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95723号“西陕情韭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中“西陕”是指申请人所在地“西陕村”,并未指向行政区域地名“陕西”,且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的部分发票、收据、供货单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西陕”,该文字逆序为“陕西”,“陕西”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