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健康有益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90240号“益享天下 共创健康品质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241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29990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眼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8048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04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227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81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372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