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24488号“枭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枭龙 20024488

阅读:110662 2021-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枭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20024488号“枭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784860号“枭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71310号“枭龙”…

  申请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枭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第20024488号“枭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784860号“枭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71310号“枭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类别跨度大,超出了实际使用的范围,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于市场,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判决书;2.申请人所获荣誉;3.参展情况介绍;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枭龙”宣传证据公证书;6.媒体报道;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飞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二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故该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飞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在上述商品/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

本文《关于第20024488号“枭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枭龙 200244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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