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978号“芙蓉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芙蓉牌及图 130978

阅读:66119 2021-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7156号《关于第130978号“芙蓉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7156号《关于第130978号“芙蓉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64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及被申请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3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和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证据1-海关进出口货物发货人保管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期截止网上截图、证据2-对外贸易经营者 登记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荣誉证书、证据4-注册商标列表及注册证书,与本案无关。证据5-该企业网站页面截图,系自行打印件,虽然展示有复审商标,但没有证明商标的使用时间,以及使用的商品。证据6-“2017年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宣传资料,只有1页纸,虽然展示有复审商标,但系展会上的广告宣传行为,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进行判断。证据7-2017年签订的进口红葡萄酒合同,在该合同第1条“产品描述”栏中载明的商品中文品牌是“桑丘加塞思”,不是复审商标。证据8-2018年进口红葡萄酒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载明的品牌均为“桑丘加塞思”,不是复审商标;证据9-标签、纸箱印制合同,没有体现复审商标,而且没有发票、汇款凭证等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10-产品及包装箱照片,该证据系自制照片打印件,没有原件和原物佐证,而且,虽然瓶贴上带有复审商标,但不能证明使用时间;前述合同、报关单等证据中载明的商品品牌是“桑丘加塞思”,该商品瓶贴上既有英文商标“SANCHO GARCES”,也有与“SANCHO GARCES”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桑丘加塞思”,“桑丘加塞思”并不是葡萄酒的品种,在瓶贴上既有英文商标,又有中文商标的情况下,又额外加上复审商标,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违背常理,故对被申请人在对外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了该瓶贴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不予认定;不仅如此,该瓶贴上注明该商品系被申请人从戏班也“原瓶进口”,而非来源于被申请人自行生产,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另外,本院还注意到,在原瓶英文瓶贴上显示的酒精度为“14.5%vol”,后加中文瓶贴上显示的酒精度为“14%vol”,相互矛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应采信。证据11-红酒购买合同、发票,全部4张发票上载明的商品品牌均是“桑丘加塞思”,不是复审商标,而且,该4张发票属于第二联,即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票面金额近十万元,本应由购买方持有,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不应采信。关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长沙俊青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红酒购买合同》,首先,合同约定的红酒品牌是“桑丘加塞思”,同时又列了复审商标,不符合交易习惯,违背常理;其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据显示,其本应是红酒进口商,再转卖国内用户,但该合同中却约定被申请人(乙方)向长沙俊青食品有限公司(甲方)购买西班牙进口红酒,前后矛盾;第三,如果是被申请人向案外人的销售行为,则不属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第四,合同中并未约定单价、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对该证据不应采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采信,故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企业荣誉证书、公司网站截图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2017年中国中部(湖南)国际农博会”该公司宣传单页下方虽有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该公司商标列表,但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2017年签订的进口红葡萄酒合同载明的品牌是“桑丘加塞思2016”;2018年进口红葡萄酒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载明的品牌亦是“桑丘加塞思”;该公司与长沙嘉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红酒标签、纸箱定制合同中未注明商标名称;酒瓶照片系自制证据且未标注拍摄日期;被申请人对外开具的发票中载明品牌为“桑丘加塞思”“特丽多”“丽景庄”等,均无复审商标标志名称;被申请人与长沙俊青公司的红酒购买合同抬头载明该公司为销售方(乙方)、长沙俊青公司为购买方(甲方),内容却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红酒,货款结算方式为乙方向甲方付款,前后矛盾,且甲方只有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其真实性存疑。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酒、糯米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3年3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糯米酒”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酒、糯米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

本文《关于第130978号“芙蓉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芙蓉牌及图 130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6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