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轻松财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轻松成长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93142号“轻松财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6473号“好轻松HAOQINGSONG及图”商标、第14187632号“轻松马戏团及图”商标、第12648174号“轻松驿站”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2033538号“轻松”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成功的“轻松”商标加上行业,其主体还是“轻松”,故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轻松财务”,该文字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