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33720号“萬歳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萬歳國 49633720

阅读:106934 2021-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彦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33720号“萬歳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已经注册完成的第33类第10412030号“万岁国”商标文字字体重新设计后的补充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文字内容、类别及商品与申…

  申请人:杜彦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33720号“萬歳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已经注册完成的第33类第10412030号“万岁国”商标文字字体重新设计后的补充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文字内容、类别及商品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万岁国”商标完全相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企业发展紧密在一起,申请商标未曾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多件“万岁”品牌系列商标已注册完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影响。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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