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224486号“伊暿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伊暿莱及图 50224486

阅读:96676 2021-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市盟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益无限(天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24486号“伊暿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8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

  申请人:天津市盟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益无限(天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24486号“伊暿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8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542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96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619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02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3646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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