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米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63918号“好米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583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并非同行业的常规表达,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宣传报道、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米榜”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