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89603号“m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me 22689603

阅读:90469 2021-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6159号《关于第22689603号“m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2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

  申请人:安得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76159号《关于第22689603号“m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2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第9721732号“美玫 M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除水龙头以外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3625991号“美盟 ME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56534号“me's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第10138852号“ME&ME CO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睡眠用面罩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局进一步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电暖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暖器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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