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建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140725号《关于第30888006号“暴风雨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3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3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驾驶员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防水服商品与第19846326号“暴风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650723号“暴风女神 STORMGODDESS”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以本案申请人,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驾驶员服装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驾驶员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