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宜尚优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58588号“华路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4722号“华路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