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利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18303号“柒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柒遇”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8918号“柒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柒遇”与引证商标“柒遇”文字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