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52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9452519

阅读:120268 2021-08-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凯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52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7374号“桂港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佛山市凯华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52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7374号“桂港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清洗服务外的建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

本文《关于第49452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94525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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