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金牧铭皮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27304号“金牧铭 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8934号图形商标、第967521号“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金牧铭”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