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95198号“托雷基亚奥特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托雷基亚奥特曼 49795198

阅读:101157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95198号“托雷基亚奥特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46559号“托雷基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95198号“托雷基亚奥特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46559号“托雷基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且已被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百度百科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申请程序已被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14日第1743期《商标公告》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人造圣诞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中文“托雷基亚奥特曼”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托雷基亚”,且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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