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麦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09494号“家有小奶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5433号“小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5393号“小奶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地域、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豆浆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家有小奶牛”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小奶牛”,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