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冬冬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65417号“我超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我超甜”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