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零壹壹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励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66632号“卓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3968号“卓廷酒店 ZHUOTING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密切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电商订单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酒吧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卓庭”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卓廷酒店 ZHUOTING HOTEL”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