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容县观林沙田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励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07553号“容•臻柚 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7507号“臻容”商标、第28782263号“蓉臻”商标、第30558788号“妹妹十六香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容臻柚”、外文“ZY”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