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春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4626号“E 佳鲜果 YIJIA FRUIT EXPRESS 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13731号“鲜果佳”商标、第15080996号“E之梦 EDREAM”商标、第7259263号“佳”商标、第27017635号“HUIC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形成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佳鲜果”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鲜果佳”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