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文邦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斯邦特新型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对第34392839号“斯邦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013376号“诗邦图 SIBOO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检验检测报告;
2.参展合同;
3.授权书、区域代理合同、经销合同;
4.荣誉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不具有本案的申请资格。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送货单、服务订单、产品照片、店铺照片作为答辩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火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杨文聪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火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杨文聪为其法定代表人,故其提出本案申请的主体资格适格。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斯邦涂”与引证商标文字“诗邦图”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防火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