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庞良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5716号“盐少许百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公司经过调研所选择的标识,具备显著性与独特性,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从事餐饮服务业,旨在通过所提供的产品为相关公众带去健康生活理念。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并非是对申请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效果的直接描述。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盐少许”字样,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