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小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61123号“丹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8855号“隔壁阿姨GEBIAYI.COM及图”商标、第22209920号“王阿姆及图”商标、第17214016号图形商标从呼叫及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