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洋丰力赛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64501号“ENO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3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15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且各商标指定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网上宣传资料;申请人公司介绍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