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62618号“乐淇 YOU LUC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淇 YOU LUCKY及图 50462618

阅读:159730 2021-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灏乐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标先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62618号“乐淇 YOU 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9537号“乐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28049号“yo…

  申请人:深圳市灏乐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标先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62618号“乐淇 YOU 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29537号“乐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28049号“your luc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32263号“YOL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29823号“Lucky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74552号“Lucky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15447号“友乐网 YOOl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612803号“宜客乐 YOU L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七未续展将无效,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汉字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呼叫相同,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在复印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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