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荔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日对第28451260号“豌豆妈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豌豆思维”、“豌豆思维WIP THINK及图”商标标识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先申请的商标的复制、模仿。申请人对“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享有在先使用权。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就对“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标识经过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与第31515078号“豌豆思维”商标、第36829444号“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第47816682号“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对“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申请了版权保护,并获批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近似。争议商标的存在不仅会侵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还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电子版:
1、百度搜索各网站关于申请人“豌豆思维”品牌的宣传资讯;
2、申请人“豌豆思维”公众号的相关阅读数据;
3、申请人“豌豆思维”品牌部分线下宣传信息;
4、申请人部分品牌荣誉证书或奖杯;
5、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在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为纯文字“豌豆妈妈”,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存在较大差别,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评审的直接依据。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摹仿等其余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