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760323号“豌豆相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豌豆相伴 41760323

阅读:49885 2021-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鹿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日对第41760323号“豌豆相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经过广泛的宣传、…

  申请人:广东快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鹿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8日对第41760323号“豌豆相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豌豆思维”、“豌豆思维WIP THINK及图”商标标识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先申请的商标的复制、模仿。申请人对“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享有在先使用权。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就对“豌豆思维”、“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标识经过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争议商标与第31515078号“豌豆思维”商标、第36829444号“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第47816682号“豌豆思维VIP TH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电子版:

  1、百度搜索各网站关于申请人“豌豆思维”品牌的宣传资讯;

  2、申请人“豌豆思维”公众号的相关阅读数据;

  3、申请人“豌豆思维”品牌部分线下宣传信息;

  4、申请人部分品牌荣誉证书或奖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在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无效,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畴,故我局对该部分理由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文字“豌豆相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豌豆思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并非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评审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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