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河南豫资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对第15494335号“豫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9245号决定中被依法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于第1754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审理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