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7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3702号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组织技术展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且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性使用,即使符合商标性使用,仍有可能不是在其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以来都在广泛使用,并得到同行业和服务对象的认可和熟知,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后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或打印件:
1、中玩恒大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执照及2017年其与被申请人合作发行的刊物等;
2、2017-2019年商务部同意中国国际婴童用品展览会的批复及该展览会现场照片等;
3、2018-2020年康贝(上海)有限公司参加中国国际婴童用品展览会的确认函、合同、收费通知、发票、执照复印件等;
4、2017-2019年被申请人独资成立的中玩恒大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川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广告照片、执照等;
5、2019年被申请人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刊物等;
6、2019年中玩恒大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票、搭建设施效果图、执照等;
7、2018年中玩恒大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品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发票等,与石家庄市森迪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发票、会刊;
8、2018年中玩恒大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敏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
9、关于复审商标的相关报道等。
我局于2021年5年17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6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务部同意其举办中国国际婴童用品展览会的批复、参展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组织举办了展览活动,参展合同等文书上显示了复审商标,公开发表的刊物上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展合同内容包含可做彩色广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所属的行业特点以及行业惯例和公知常识,举版展览亦同时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故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