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盟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默克股份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763007号“默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7037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申请和复审阶段均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材料起草;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文秘”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