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PG涂料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市金近涂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3日对第23288952号“STEELGA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性涂料、玻璃纤维及化学品制造商PPG工业公司的关联公司,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9707260号“PPG STEEL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
2、申请人官网资料、产品资料;
3、相关媒体的报道;
4、相关案例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注册,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作出《异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铝涂料;清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13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防火漆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STEELGARD”,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松香水;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