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8日对第36054738号“美迪熊MEDE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创作经典IP“泰迪珍藏”,其中的卡通形象在中国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6411346号“泰迪熊Teddy Bear”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动画形象周边产品,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泰迪熊”动画形象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唐人街探案泰迪熊在淘宝网等网站搜索结果;
3、百度百科关于香薰蜡烛的介绍;
4、相关案例介绍;
5、申请人天猫旗舰店产品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一直持续的进行宣传及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介绍;
2、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3、相关专利权利证书;
4、商标许可协议;
5、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清洁用油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尚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清洁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指定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品化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泰迪熊”已进行相关的商业衍生品开发并进而积累了商誉。加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在案证据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足以损害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