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79228号“all season all spor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l season all sports 32979228

阅读:64605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家口市全民健康活动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絮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对第32979228号“all season all spor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直译为“全季节运动系列”使用在第25类服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

  申请人:张家口市全民健康活动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絮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1日对第32979228号“all season all spor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直译为“全季节运动系列”使用在第25类服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是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并不具有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打印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争议商标为纯外文商标“all season all sports”,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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