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梧州深山幽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2日对第35301532号“优爱美Youaim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6091459号“优乐美 U.LOVE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1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89636号“优乐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囤积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行为完全是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荣获的部分荣誉;国家级行业协会对“优乐美”商标所出具的推荐函;申请人对“优乐美”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优乐美”广告在电视台的播放情况;“优乐美”商标驰名公告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香精、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0月6日。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香精、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鉴于我局对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