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多贝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协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22日对第24057258号“多贝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多贝特”标识进行宣传和使用,该标识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多贝特”标识存在并未注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傍名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情况;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主张,且未举证。其次,申请人提交证据多为在“核桃”等食品上的使用情况,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将“多贝特”商标使用在广告等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