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云为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99018号“云为YUNWEI 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50181号“云为YU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3261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2357号“YU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81915号“银河铝材GALAXY ALUMIN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883421号“云为置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47659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750483号“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查询信息、百科查询“云为”、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云为”与引证商标一、五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云为”文字构成、呼叫均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YUNWEI”与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YUNWEI”字母构成、呼叫均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以外的“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龙头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金属制门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在除“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以外的“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