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奔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44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0393号“蝌蚪博士DOCTORPOLLIW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21600号“精活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70954号“育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70954号“育生源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270954号“育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657811号“SwimCou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图形式、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秋梨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秋梨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验孕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