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03643号“猿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猿力 34003643

阅读:113425 2021-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浅馋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对第34003643号“猿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002792号“小猿”商标、第14475590号“猿题库”商标、第16140…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浅馋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8日对第34003643号“猿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002792号“小猿”商标、第14475590号“猿题库”商标、第16140531号“猿辅导”商标、第22777260号“原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猿”系列商标的创意设计思路、申请人名下“猿”为首字的商标;

  2、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

  3、“猿”系列产品融资情况;

  4、“猿”系列产品的APP下载量、用户量及营收额;

  5、“猿”系列商标使用、宣传及媒体报道;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及被抄袭作品百度百科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记本”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的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4003643号“猿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猿力 340036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4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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