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阿格斯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彩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03285号“AR USCLA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926201号“TRU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1516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断层扫描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医疗、眼和眼科用仪器和器械、医疗成像设备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