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甑皮岩遗址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83910号“万年智慧圣地WANGNIANZHIHUISHE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万年”、“圣地”文字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是经过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支持并同意申请注册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经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桂林甑皮岩遗址博物馆将考古研究成果进行商标注册情况说明》、媒体宣传及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万年智慧圣地”、对应的拼音文字“WANNIANZHIHUISHENGDI”及图形组合构成,文字“万年智慧圣地”作为商标使用在秤、电视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文字本身作为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