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杜工智能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94220号“杜工智能 DUGONG 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已经核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72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提交的商标注销申请,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杜工智能”、“DUGONG AI”及图形组合构成,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800927号“海莱HA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