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化欣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1777号“XIEXIELIDAZHAXIE XIN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7819号“心尧 XINYAO”商标、第38445151号“新尧 XINYAO及图”商标、第21687876号“XIN GA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之并无混淆可能。诸引证商标并无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三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三已无权利主体。在此种情况下,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之一“ XINYA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组合“XINYAO”、“XIN GA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龙虾(活的);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