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色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379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9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8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224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08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600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3919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600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外观、构思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在文字“巧林”基础上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烈士英名录中载录的“万林”烈士的姓名存在区别,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