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50968号“粤豪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7085822号“粤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