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来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90843号“来往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0024号“来啦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47102号“来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因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0年12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来往”,且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2日